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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護照有效期不足無法出游,能否要求旅行社退費?
案由:護照有效期不足,出行被拒
近日,年近七旬的王女士報名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跟團出境旅游。然而,當她深夜抵達機場準備開始她的出境旅游之時,卻被航空公司告知因其護照有效期不滿六個月,根據旅游目的地國家的規定,她無法免簽入境。 當王女士要求旅行社進行退費及賠償時,旅行社不認可自身存在過錯。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王女士遂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一并承擔往返機場的相關費用。
焦點:旅行社是否有義務審核護照有效期? 本案的爭議的焦點嚴格意義上來講,存在兩個,第一個為:旅行社在組織游客出境過程中,是否有審核游客護照有效期的義務;第二個為:如果存在該義務而又未盡該義務的,是否應當向游客退一賠一并承擔游客的相關損失。 本案經過法院審理后認為,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游服務機構,在組織包價旅游的過程中,應當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其中就包括對游客護照信息的嚴格審查,在發生問題之時及時通知游客。且在本案中,王女士屬于年近七旬的老年人,更應詳盡地告知相關的注意事項。旅行社未盡到審核王女士護照有效期的義務,屬于根本性違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當退還游客所繳納的全部費用。 其次,王女士要求旅行社退一賠一的請求,因為沒有約定也沒有法律規定,則不予支持;但是,王女士為履行該旅游合同,前往機場所產生的費用屬于合理損失,應當由旅行社承擔。
分析:旅行社的審慎注意義務 首先,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四)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旅行社組織前往境外旅游目的地就應當告知旅游者當地的相關法律法規,這是法律所規定的旅行社最基本義務。 其次,根據《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4)》中第六條出境社義務第4點中,也明確要求旅行社在出團前,應當如實告知具體的行程安排和有關注意事項。其中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等。這是對旅行社義務的強調,更是對旅行社具體履行旅游合同的明確要求。 最后,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游服務公司,更應當熟知旅游行業的操作規則以及操作慣例,尤其是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團隊,應當清晰準確地了解旅游目的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風俗習慣,這樣才能為旅游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高質量的旅游服務,這也屬于旅行社的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回歸到本案之中,旅行社對于旅游目的地要求的護照有效期限應當超過6個月才能免簽入境的規定應當知曉,且應當在收客及出發之前向旅游者進行清晰、明確的告知,在旅游者發送護照電子版給旅行社之后,就應當進行仔細審查,尤其是針對護照的有效期、破損、涂改、過期等情況重點關注,這是大部分國家入境對護照的基本要求。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當及時地告知旅游者進行更換或者調整行程等。 因為出境旅游是一件相對重大且復雜的事項,旅游者選擇跟團出游的情況下,難以要求旅游者了解出國的全部政策和規定。所以,旅行社若未盡到上述的審查義務,就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另外,還是特別提醒一下旅行社: 旅行社在組織出境旅游過程中有較高的審慎注意義務,尤其是在辦理簽證的過程中,但是,旅游者自己也有提供真實準備資料的義務。如果因為旅游者提供的資料有問題或者自身的原因被拒簽、拒絕出入境等情況的,因此產生的損失和責任由旅游者自身承擔。 當然,旅行社在審查相關資料的過程中,還是要把工作做細致,尤其是注意護照的基本情況(破損、有效期、涂改等),以及提供的簽證資料是否存在名稱、號碼錯誤、行程錯誤等,特別注意的是不能唆使或者配合游客提供假的送簽資料,否則,可能會因此給旅行社帶來較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