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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實際出行后,旅行社能否以未收到團款為由暫停提供旅游服務?

來源:旅游獨角獸 發布:2024年07月15日 作者:王瞳 人氣:214
前段時間本律師接到一個非常著急的咨詢:王律師,我們有個境外的小團,門店收客后交給我們,合同里約定團款是出團前由客人全款直接支付給我們,否則不生效。但是幾位客人將團款轉給了門店,門店老板把收到的團款都拿去還高利貸了,沒辦法再轉給我們,而我們這邊又實際安排客人出行了,那我們能不能以沒有收到團款為由,暫停給客人提供剩下的服務,等到客人轉款后我們再繼續服務?或者旅行社以合同未生效為由直接終止服務,我們也不存在解除合同或者違約的問題?另外,我們可否減少行程,不帶他們去后續的景區和酒店了,以此減損?我聽到這些心下一驚,一方面,我理解旅行社著急的心情,但另一方面我還是要提醒旅行社,三思而后行。那面對這一系列的問題,可否按照旅行社的做法實施呢?有什么風險?又該怎么正確處理?本律師就在本篇文章中一一給大家分享。

前段時間本律師接到一個非常著急的咨詢:王律師,我們有個境外的小團,門店收客后交給我們,合同里約定團款是出團前由客人全款直接支付給我們,否則不生效。但是幾位客人將團款轉給了門店,門店老板把收到的團款都拿去還高利貸了,沒辦法再轉給我們,而我們這邊又實際安排客人出行了,那我們能不能以沒有收到團款為由,暫停給客人提供剩下的服務,等到客人轉款后我們再繼續服務?或者旅行社以合同未生效為由直接終止服務,我們也不存在解除合同或者違約的問題?另外,我們可否減少行程,不帶他們去后續的景區和酒店了,以此減損?


我聽到這些心下一驚,一方面,我理解旅行社著急的心情,但另一方面我還是要提醒旅行社,三思而后行。那面對這一系列的問題,可否按照旅行社的做法實施呢?有什么風險?又該怎么正確處理?本律師就在本篇文章中一一給大家分享。


一、案例中的旅游合同是否生效?

本案中的旅游合同成立并生效。涉旅企業可能會很疑惑,明明在合同里有約定團款轉入才生效,為什么這個旅游合同還是生效了呢?旅游合同無論再特殊,它本質也是一種合同,而合同可以看作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所作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43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結合本案,游客與旅行社之間的旅游合同自然是滿足的。雖然游客和旅行社已在合同中約定,要待游客向旅行社支付全額團款后才生效。這樣的約定實際上是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達到“游客支付全額團款”的條件,該旅游合同才生效。


但現在游客已經實際出行(法律上稱為已經在實際履行),而旅行社讓游客出行前也沒有確認全額團款是否已經給付,由此我們可以視為旅行社已經和游客達成一致,在實質上變更了合同,即無需游客在出團前付清團款也可以出游。


綜上,雖然該旅游合同屬于附條件生效的合同,但基于雙方已經實質變更生效的條件,所以本合同已經生效,效力及于游客和旅行社。即旅行社在給這幾位游客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任何違約行為的,自然是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除此之外,旅行社已經讓游客出團,此時也沒有約定和法定的事由出現(未收到團款不屬于約定或法定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旅行社就無權解除合同。還要強調一點,即便旅行社在行程中強行解除合同的(有履行條件卻拒不提供服務),也屬于旅行社單方違約,解除合同并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二、旅行社能否以未收到團款為由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首先明確一點,旅行社不能以未收到團款為由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旅游服務。原因在于,旅行社可能構成甩團的違法行為。根據《旅游法》第70條的規定:“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在本案中,游客已經身處外國,此時旅行社明明有履行的條件,卻因為未收到團款就拒不履行,若經游客要求仍拒絕履行的,那么就屬于嚴重違約,除了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外(法律規定了1-3倍的懲罰性賠償),一經游客投訴的,執法大隊有權根據本法第100條的規定,對旅行社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如果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還會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能否降低標準或者直接減少行程?

能否降低標準或者直接不去某些地方,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大多數老旅游人都知道,降低標準雖然沒有對應的行政處罰,但也屬于違約行為的一種,如果游客返程后起訴的,吃不了兜著走的仍舊是旅行社。


另外,如果旅行社直接選擇減少行程,那也屬于擅自變更行程,一經查處,也將面臨和甩團一樣的法律后果。


四、應該怎么辦?團款的問題怎么解決?

講了這么多都行不通,那旅行社到底應該怎么辦?本律師提供以下方法供大家參考:


(1)已經出團就吃定心丸,即便沒有收到團款,也好好按照預設行程帶團。首先,旅行社不要想著解除合同,因為旅行社并不因未收到團款就享有約定或法定解除權。其次,旅行社也別想著終止行程或者減少行程以達到減損目的,因為不管是擅自變更行程還是甩團,最后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要承擔很嚴重的行政責任,最嚴重的可能導致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被吊銷,這就完全得不償失了。


(2)說清緣由,充分安撫,盡量得到客人信任,讓客人配合打款,同時注意收集好客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證據材料,訴訟保底。這時候就講究“先禮后兵”,即在團上充分保障客人的權益贏得其信任,但是也將這一系列的證據充分整理和收集,完團后要求游客進行團款的支付。若后續返程游客既不配合重新支付團款也不配合要求門店退還團款的,旅行社也可以基于雙方之間簽訂的旅游合同對游客享有債權,從而要求游客履行支付團款的義務。若游客不接受協商的,那么就可以針對該事宜采用向游客發送律師函或者起訴的方式進行解決。


(3)重視內部管理及業務留痕,拿出相應證據,追責門店負責人。即便游客主張向門店支付團款可以視為向旅行社支付了團款,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此時旅行社也收集到了相應證據,若起訴游客無法得到支持的,旅行社就可將門店負責人起訴,要求其履行支付團款的義務,若門店負責人涉案金額較大的,也可以職務侵占罪為由進行報案處理。


(4)復盤整理,歸納癥結,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本案的主要問題出在銷售,因為旅行社的銷售急于成單,沒有收齊團款就已經發團,所以才造成旅行社這樣被動的困境。所以旅行社在內部管理上,是要引起重視,特別是涉旅企業的重任多在于銷售,對于銷售的業務規范操作要好好把控。



Tourism Unicorn

結語



本案很棘手,所幸案涉的旅行社還是將團款追了回來。門店的負責人將團款在兩天后退到了旅行社的賬戶上,并要求旅行社按照行程正常帶團。據悉,該門店負責人與游客之間存在親屬關系,所以團款退回才如此順利,但若旅行社不引以為戒,規范業務操作流程,下一個是否仍舊如此幸運?一切就未可知了。

  王瞳 13730627334(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