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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臨退取費與旅行社不能成團退費?
五一小長假,各地游客爆棚,雖然不勝疫情前的參團值,但隨著市場回暖,還是有許多的客人選擇了團隊出行。這隨之也引來了許多的糾紛和投訴。假期中,包括人傷處置、客人物品被盜等各類投訴層出不窮,甚至在放假前,旅游獨角獸都發過關于退費的相關文章。
但還是有很多旅行社糾結一個點,就是關于客人臨退的費用是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執行?如果產生更多的損失,旅行社是否可以收取損失?如果旅行社因無法成團,退費是否應當按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執行?
一、旅游者行使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是否導致違約條款無效?
根據《旅游法》第65條給予了旅游者任一解除權,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旅游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約定的違約賠償金,是否會因該條款內容認定違約責任條款無效? 2021年7月,最高院第一審判庭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解釋和說明:“旅游者享有的單方解除權不會導致旅游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無效,只是在旅游者實際行使該權利時,違約金條款未必能夠適用。首先,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是由旅游合同的人身性質決定的,其與當事人在旅游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賠償條款并無沖突。旅游者享有這項單方解除權的事實,不會使違約責任條款無效。其次,即便旅游者實際上行使了單方解除權使合同解除,違約責任條款依然有效,只是未必能夠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睋?,違約金條款的效力獨立于合同的其他條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但是,有效并不等于其能夠得到適用,其可適用性與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有直接關聯,具體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均無違約行為,旅游者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合同。由于行使單方解除權的行為本身并不構成違約,故不產生違約責任,違約金條款無從適用,但這并不等于免除旅游者所有的民事責任。根據前述《規定》,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應當據實結算旅游費用,多退少補。二是當事人一方存在違約行為,旅游者依然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合同。此時,對合同解除前的違約行為,違約方仍應當依照違約責任條款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因此,兩者并不存在沖突,作為旅游者,基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報名時本身就應當對可能發生的情況作出預判,如果因為游客單方原因解除旅游合同,理應按照對應的條款承擔應向旅行社支付的費用。 在去年,筆者也同樣在國慶回程后寫過一篇文章,即《客人提前取消旅游合同,是否可以要求退款?》來剖析關于是否可以退費的問題,前文所述的內容也是摘抄于此。 二、關于客人臨退的費用是應當如何收取費用? 筆者先帶大家看一看《包價旅游合同》(以境外包價旅游合同為例)關于客人臨退的約定: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車15日,按旅游費用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 ...............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span> 從包價旅游合同原文可以看出,關于臨退的問題實際上從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可以按照實際已經產生的費用來進行扣除。旅行社在處理此類投訴的時候,可以拿著合同告知客人扣費依據。 三、旅行社因為無法成團的退款應該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執行?還是《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執行? 筆者仍然先帶大家看一看《包價旅游合同》(以境內包價旅游合同為例)關于客人臨退的約定: “第二十三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部分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予以賠償。” 從文本上看,應當按照上述的比例及時間來進行退回團費,如果實際損失更大,那么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是,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需要旅行社有更高的賠付,其舉證損失存在及損失數額的責任在客人方,而不是漫天要價,坐地還錢。 有的旅行社會遇到客人說,應按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執行,特別是剛好卡在7天的這種情況,那么筆者給大家看一下這個文件的退費規則及情形適用: A.《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不能成行旅行社解除合同(第四條)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預付旅游費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旅游者,否則按下列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一)國內旅游應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并按下述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B.《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適用條件(第二條)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賠償標準未做出合同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旅游質監執法機構在處理相關旅游投訴時,參照適用本賠償標準。 由此可以明確,兩個重點問題:一是,需要本身沒有合同約定;二是,這個賠償標準為參照適用。即在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首先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但是如果合同都沒有簽訂,那么大概率將按照前述標準執行。 四、如果在行程中出現退團,對于實際已經產生的費用或可能的損失應該如何舉證? 一般來講,對于已經產生的費用或損失,主要兩個方面的材料需要準備:一是,已經向下家供應商下過計劃,且已支付費用;二是,費用不可退,以及有多少費用不可退。 因此一般我們需要提供操作社與地接社的合作協議、地接社向供應商以及辦理簽證(若有)的轉款流水、地接提供的供應商損失證明、簽證明細、地接與操作社的對賬單、游客的旅游合同,甚至旅行社提供地接社與供應商的溝通記錄,或者供應商的扣款憑證。 如果我們以地接為合作相對方,地接社提供損失證明對應操作社對地接的打款記錄,可以證明實際損失;如果我們以履行輔助人(供應商)為合作對接方,地接社的打款支付記錄與供應商的扣款證明,可以證明實際損失;如果前述扣款證明不好提供,如果我們可以提供供應商扣費證明或者提供與供應商溝通,供應商拒絕退費的記錄,實際損失的證據鏈也可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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