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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禁止收80歲老人?謠言?。。?/h1>
來源:旅游獨角獸
發布:2023年09月19日
作者:何琳琳律師
人氣:1853
上一周,筆者剛從湖北高院出來,天空還淅淅瀝瀝下著小雨,一家單位急匆匆打來電話,“何律師,現在有人說,80歲客人不能收了,是不是真的哦?”筆者一臉懵逼,這?隨后,這家顧問單位向筆者發來一個鏈接,鏈接文章大概意思是,國家規定80歲以上老人,旅行社不能再接待,督促大家積極出游。 事實上,今年收客種,很多旅行社都存在這樣的疑惑,但基本停留于,這個老人年齡太大,我敢不敢收。而并不是能不能收。這類人群都屬于特殊游客,旅行社想收卻又害怕中間有個閃失得不償失。但前述文章一發,很多旅行社都驚訝了,那么這類人群到底能不能收?要收的話應該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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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是否有規定,80歲老人不能收?
筆者在得知前述的說法后,立即在文旅部官網查詢,是否有新規出臺,規范老年人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但查詢后,發現,目前最新版旅游行業標準 LB/T 052-2016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并沒有做出政策更新。但目前在做更新國標的意見征詢工作,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達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國家標準《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計劃號: 20230437-T-357) 起草單位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因此,從目前《旅游法》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旅行社在組織游客進行旅游活動的時候,需要盡到相關安全保障義務,但對于特殊人群是否屬于禁收,沒有做明確規定,根據“法無規定不禁止”原則,特殊人群旅行社可以收,旅行社大可不必“談老色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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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80歲以上簽免責協議有沒有用?能不能從根本上免除旅行社的責任?
對于此類特殊人群,旅行社僅僅是盡到正常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不夠的,《旅游法》第62條明確規定,旅行社需要把行程中存在的風險以及特殊人群無法參加的項目提前告知,讓游客在報名時充分了解參團后的行程安排,對于自己是否能夠完成行程會有一個大致的判斷和決定。
如果旅行社把風險100%防控寄托在免責協議上,那就大錯特錯了,免責協議只是第一道安全防范,旅行社如果在行程出發前提醒不到位,過程中又未能充分關注特殊人群,或發生意外、突發狀況后旅行社手忙腳亂,不知道如何進行救助,即便簽訂了免責協議,旅行社也不能完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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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旅行社收前述群體如何把控風險?
這類特殊群體都有一個共性,就是比正常人更脆弱,更容易出現突發狀況。那么,旅行社想要把控風險,做到充分免責,就要從源頭抓起。
首先,需要了解游客的情況,了解情況之后,需要告知游客想要報名的旅游產品的特性(包括景區是否在高原、氣溫變化是否大、行程安排是否緊密、該游客是否有禁止參加的項目、酒店住宿條件的好壞等)。
其次,游客仍然決定參團出游時,旅行社此時應當要求游客簽免責協議,該免責協議并不是參團游客簽字就可以了,還需要他的監護人或直系親屬簽字確認。
最后,需要對該團隊進行特殊安排,例如多增加工作人員在團上服務,因為導游帶團一般都是會關注到全團所有人,如果只安排一名導游,對于特殊人群的關注度是不夠的,如果出現問題,旅行社在明知道團上有特殊人群卻未增加人手,仍然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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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對于隱瞞自己真實情況的游客,旅行社是否需承擔責任?
有一些游客為了能夠順利參團,刻意隱瞞自己的身體狀況,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了客人,之后游客上團才告知旅行社,甚至發生突發情況才發現游客的特殊性。這種情況下,旅行社如果已經盡到對正常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不會被要求承擔責任的。
“
綜上,對于此類人群預防危機其實比處理危機更重要。很多時候,市場壓力大,我們在篩選客人的時候就沒有那么苛刻,高齡老人,自身身體狀況不樂觀的客人有時候就睜只眼閉只眼收了。這一收不打緊,客人身體本身就不好,行程安排又緊張,人疲勞了,身體機能就下降,再加上疫情的洗禮,出現個高反,搞得旅行社夜不能寐,一幫人累得人仰馬翻不說,最后可能還吃個官司,賠一筆錢。所以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盡可能做到風險全方位把控,才能長遠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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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得知前述的說法后,立即在文旅部官網查詢,是否有新規出臺,規范老年人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但查詢后,發現,目前最新版旅游行業標準 LB/T 052-2016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并沒有做出政策更新。但目前在做更新國標的意見征詢工作,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達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國家標準《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計劃號: 20230437-T-357) 起草單位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因此,從目前《旅游法》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旅行社在組織游客進行旅游活動的時候,需要盡到相關安全保障義務,但對于特殊人群是否屬于禁收,沒有做明確規定,根據“法無規定不禁止”原則,特殊人群旅行社可以收,旅行社大可不必“談老色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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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此類特殊人群,旅行社僅僅是盡到正常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不夠的,《旅游法》第62條明確規定,旅行社需要把行程中存在的風險以及特殊人群無法參加的項目提前告知,讓游客在報名時充分了解參團后的行程安排,對于自己是否能夠完成行程會有一個大致的判斷和決定。
如果旅行社把風險100%防控寄托在免責協議上,那就大錯特錯了,免責協議只是第一道安全防范,旅行社如果在行程出發前提醒不到位,過程中又未能充分關注特殊人群,或發生意外、突發狀況后旅行社手忙腳亂,不知道如何進行救助,即便簽訂了免責協議,旅行社也不能完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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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特殊群體都有一個共性,就是比正常人更脆弱,更容易出現突發狀況。那么,旅行社想要把控風險,做到充分免責,就要從源頭抓起。
首先,需要了解游客的情況,了解情況之后,需要告知游客想要報名的旅游產品的特性(包括景區是否在高原、氣溫變化是否大、行程安排是否緊密、該游客是否有禁止參加的項目、酒店住宿條件的好壞等)。
其次,游客仍然決定參團出游時,旅行社此時應當要求游客簽免責協議,該免責協議并不是參團游客簽字就可以了,還需要他的監護人或直系親屬簽字確認。
最后,需要對該團隊進行特殊安排,例如多增加工作人員在團上服務,因為導游帶團一般都是會關注到全團所有人,如果只安排一名導游,對于特殊人群的關注度是不夠的,如果出現問題,旅行社在明知道團上有特殊人群卻未增加人手,仍然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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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游客為了能夠順利參團,刻意隱瞞自己的身體狀況,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了客人,之后游客上團才告知旅行社,甚至發生突發情況才發現游客的特殊性。這種情況下,旅行社如果已經盡到對正常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不會被要求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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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對于此類人群預防危機其實比處理危機更重要。很多時候,市場壓力大,我們在篩選客人的時候就沒有那么苛刻,高齡老人,自身身體狀況不樂觀的客人有時候就睜只眼閉只眼收了。這一收不打緊,客人身體本身就不好,行程安排又緊張,人疲勞了,身體機能就下降,再加上疫情的洗禮,出現個高反,搞得旅行社夜不能寐,一幫人累得人仰馬翻不說,最后可能還吃個官司,賠一筆錢。所以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盡可能做到風險全方位把控,才能長遠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