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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業客房價格“逢節必漲”是否合法?

來源:公眾號 旅游獨角獸 發布:2022年10月27日 作者:李勇律師 人氣:982
逢節必漲”這已然成為住宿業的一個經營操作慣例,相信大家國慶期間出游預訂民宿、酒店房間時也有類似經歷。其實,不只是住宿業,各行各業亦是如此。那住宿業逢節必漲的操作模式是否合法呢?現有的法律及行業政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片面呢等等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是我們本期探討的重點問題。
“逢節必漲”這已然成為住宿業的一個經營操作慣例,相信大家國慶期間出游預訂民宿、酒店房間時也有類似經歷。其實,不只是住宿業,各行各業亦是如此。那住宿業逢節必漲的操作模式是否合法呢?現有的法律及行業政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片面呢等等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是我們本期探討的重點問題。

國慶假期很多人開啟游山玩水模式。但動輒數千元還訂不上房的高額住宿費,也成了大家的心頭痛。有數據顯示,今年“十一”期間,部分熱門度假酒店一床難求,一些酒店房價漲幅在50%到100%。甚至即便價格上漲但依然訂不到房間。
有網友認為,節假日期間酒店價格合理上漲可以理解,但如果酒店的服務品質、硬件條件與房價有明顯偏差,就會有“趁火打劫”的感覺。那民宿、酒店等住宿業逢節必漲的操作慣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且看筆者細細講解。
一、住宿業“逢節必漲”是否合法?
民宿、酒店等住宿業節假日漲價的操作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呢?其實還真有,筆者經檢索發現我國《價格法》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也就是說,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就目前來看,民宿、酒店客房尚不在政府指導或政府定價范圍之內,其價格主要依靠市場調節來完成,且一般情況下,只要相關民宿、酒店等在大堂內進行明確提示或者在相關訂房網站如美團等進行明碼標價,價格上漲就不算違法。
其實,民宿、酒店等住宿業“逢節必漲”的經營模式也無異于特別是旅行社所打造的旅游購物團的經營模式,二者大同小異,后者采用的為“削峰填谷”式的操作模式。每當節假日來臨時,滿大街大大小小的旅行社基于生存與競爭的需要,大多旅行社都會推出不合理低價的購物團,有些購物團甚至為“零團費”。大多游客在看到這種低價團時難免不會心動,大家紛紛報名,但商家追求的永遠都是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利益的最大化出于兩個目的,一方面是基于游客購物產生的巨額利潤,另一方面是為了讓節假日等旺季產生的利潤來彌補淡季的虧損,其實旅行社的這種操作模式也就類似于民宿、酒店等住宿業“逢節必漲”的經營模式。既然如此,那住宿業的這種“逢節必漲”式的操作模式又有什么問題?
但國家發展改革委、旅游局、工商局三部門于2010年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酒店客房市場價格的意見》明確提到:“旅游熱點區域和大型活動場所周邊地區,可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對酒店客房價格實施最高限價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保證酒店客房價格的基本穩定。”但并沒有具體的限價規定,具體的限價標準均由各地自行衡量。
二、相關法律及行業政策對于住宿業最高限價的干預措施是否過于片面?
上文已經講到,我國的《價格法》及《關于規范酒店客房市場價格的意見》中明確提及到,要對于旅游熱點區域和大型活動場所周邊地區酒店客房價格實施最高限價等臨時干預措施。該最高限價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僅僅考慮到了作為消費者一方游客的個人利益,實則有重大瑕疵,并未通盤考慮到民宿、酒店等經營者一方的利益。
上述這種最高限價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并未考慮到住宿業的民宿、酒店等經營者在淡季時到底是如何虧損的,以及虧損了哪些,虧損是否慘重。這種虧損狀態卻在上述條文中只字未提,絲毫沒有反應。特別是受一輪又一輪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續影響,大部分民宿、酒店更是損失慘重,但即便是在持續虧損,即便是要承擔高額房租、員工工資等運營成本的情況下,大部分民宿、酒店依然不敢有絲毫懈怠,依然沒有關門歇業。因為大部分經營者深知一旦關門歇業對于他將意味著什么,關門歇業倒是簡單,但再開門重啟卻是難上加難,所以他們即便是在持續虧損的狀態下仍然在負重前行。
故,筆者個人認為,相關法律及行業政策對于此進行價格干預時,不能簡單的一刀切,單純為了維護作為消費者一方弱者的利益僅規定最高限價的臨時干預措施,而絲毫不顧及民宿、酒店等經營者的適當利益。這是違背住宿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不僅不利于提高住宿市場的發展的積極性反倒扼殺了市場發展活力。更何況,如果漲價不過于“膨脹”,其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更有利于提高游客對于相關酒店、民宿的認可度及入住率,甚至對一座城或一個景點的認知以及游客體驗,都會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節假日進行漲價以彌補淡季的嚴重虧損又有何可疑惑的?只要不是瘋狂盲目“宰客”,那這只不過是一種正常的市場經營狀態罷了!
最后,民宿、酒店等住宿業“逢節上漲”不光涉及上述所提及的淡旺季的季節性區分,其實還可根據不同業態、不同區域位置、不同目標客群將其進行細分,單以景區周邊的酒店、民宿為例,其淡旺季的虧損盈利極為明顯,那這種意欲通過旅游旺季提高房價以彌補淡季虧損差價的經營模式又是否可行?歡迎大家在評論區進行留言或添加筆者微信LawyerLi178進行探討,我們下期再會!
附相關法律規定:
《價格法》第三條: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否則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