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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組織漂流項目,法律風險如何規避?

來源:公眾號:旅游獨角獸 發布:2021年07月27日 作者:賈越律師 人氣:2394
炎炎夏日,高溫曝曬,大家都想清涼一些。參加短線周邊游,在幽幽山谷中激流勇進,是很多游客夏季周末休閑的不二選擇。因此很多旅行社也此時機推出相關產品如: “XX原始森林漂流定制游”等。漂流也算帶有危險因素的刺激活動,每年一到漂流季,游客受傷新聞屢見不鮮,旅行社也不免會被訴至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旅行社在與漂流公司合作時應如何做好哪些風險防控呢?

炎炎夏日,高溫曝曬,大家都想清涼一些。參加短線周邊游,在幽幽山谷中激流勇進,是很多游客夏季周末休閑的不二選擇。因此很多旅行社也此時機推出相關產品如: “XX原始森林漂流定制游”等。漂流也算帶有危險因素的刺激活動,每年一到漂流季,游客受傷新聞屢見不鮮,旅行社也不免會被訴至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旅行社在與漂流公司合作時應如何做好哪些風險防控呢?

01  案情概要


18年6月,皮某等26人與H旅游簽訂了團隊境內旅游合同。6月23日,皮某在H旅游社導游的帶領下前往A處進行漂流。在漂流的過程中,駕駛的皮劃艇連續兩次撞擊河中大石頭,導致皮某腰部嚴重受傷被緊急送至益陽市某中醫醫院進行治療,傷情被診斷為腰椎骨折——氣滯血淤、L1椎體壓縮性骨折繼發輕度椎管狹窄。

 

此外,A漂流公司與B旅游科技公司簽訂合作經營協議,約定B公司獨家負責A漂流公司門票的銷售及與之有關的市場營銷等工作,明確由A漂流公司負責漂流接待流程中的一切安全責任,并全面、妥善地處理客戶進入漂流場地后發生的一切意外情況。

 

18年6月,B旅游科技公司與H旅行社簽訂合作合同,由H旅行社負責招徠、組織客人至A漂流公司漂流,B公司負責門票銷售、活動策劃等,其中特別約定游客在A公司處漂流發生的相關安全責任事故由A公司全權負責,H旅行社有義務配合處理。

 

經過法庭查明,上述特別條款并未經過A漂流公司同意為無效條款,且A公司并未取得漂流經營許可證,H旅行社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本次事故H旅行社承擔30%、A漂流公司承擔60%、B旅游科技公司承擔10%。

 

02  行業警示


旅行社在疫情的影響下本已就舉步維艱,若出現案例中類似問題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結合該案例旅行社所展現的問題,來梳理旅行社該從哪些角度去加強風險防范。

 

1.做好安全提示義務,并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


旅行社在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中應附上漂流風險說明及安全提示確認書,并讓游客仔細閱讀并簽字。若出現上訴案例問題旅行社被訴至法庭,風險提示書作為有利證據能證明,旅行社在出團以前向旅游者詳細告知參加漂流活動的風險和注意事項。游客(本案探討成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該活動有危險因素,但在風險提示書的告知下任然參加該項目,如出現非因旅行社及旅游輔助者的原因而導致的意外事故,游客應自行承擔風險。

 

2.盡到謹慎選擇旅游輔助服務者的義務

旅行社在與相關漂流公司合作時應掌握該公司的一些基本情況,至少應對對方的漂流經營許可、安全防護措施、應急事故緊急處理方案、負責人等重要事項進行形式審查,才算盡到謹慎選擇的義務。

 

皮某在參加漂流時撞擊河中大石頭而受傷,且漂流項目為高風險游樂項目,其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高于一般項目,但在漂流過程中,A漂流公司并未在河道沿線安排人員值守,事故發生時也無救護人員及時采取救護措施,A漂流公司明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安全防護措施不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A漂流公司應承擔較大賠償責任。但H旅行社作為旅游活動的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謹慎選擇旅游項目,未在出團前對A漂流公司是否取得漂流經營許可進行審查,因此H旅行社也因未盡到謹慎選擇義務而承擔了不利后果。

 

3.事發前安全保障義務,事發后救助義務

雖然高風險游樂項目的安保義務應當高于一般項目,但就漂流項目而言,讓旅行社在每只船只上安排陪同人員對游客的漂流安全加以保障,這種做法從成本和操作度來對旅行社是超出合理范圍的,因為漂流的船只不可能只有一只,旅行社也不可能在每一只船只上安排一位陪同人員。         

 

旅行社則應讓導游在游客漂流前再次對漂流活動中可能發生的影響安全的因素做預警說明,如漂流中有哪些危險動作不可做,手機等相關財物應如何保存,出現事故應如何自救等,使游客再次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有一定的認識,同時提高自身的警惕性。并且事發后旅行社應第一時間啟動緊急措施迅速處理,將受傷游客送至醫院進行治療,安撫游客情緒。

 

4.與合作公司簽訂特別條款將風險轉移

上述案例中,B旅游科技公司與H旅行社簽訂合作合同約定漂流發生的相關安全責任事故由A公司全權負責,但因未取得A公司的同意而無效。

旅行社在與相關漂流公司合作時,可在合同條款中對漂流公司的安保義務進行約定,如漂流公司應當在河道沿線每隔XX米時安排人員值守,且人員應具備相應緊急施救技術等。此項約定也能彌補旅行社無條件設置每一船只安排一位陪同人員的缺陷。并且在違約條款中明確,漂流公司若未盡到相關義務,漂流時所發生的相關安全責任事故責任由漂流公司全權負責。

 

5. 保險的購買

《旅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游客發生的傷害以意外事故為多。從游客人身傷害的糾紛中看,大部分傷害主要來源于意外,而不是責任,旅行社為了避免麻煩和損失,應當向游客推薦旅游意外險。游客拒絕投保意外險要得到書面確認。如果旅行社向游客推薦意外險,而游客拒絕投保,游客的行為沒有過錯,但為了保險起見,旅行社應當得到旅游者的書面確認,以防將來出來意外后旅行社舉證不能。

旅行社責任保險作為強制保險,能有效地轉移了旅行社的責任風險。因為其承擔的責任范圍寬泛,不僅承擔游客在旅游期間的人身安全責任,同時還承擔游客攜帶的首飾、現金等隨身財產,以及游客因病治療所支出的交通費、醫療費等等,若真出現最壞情況旅行社需承擔不利后果,也可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因此,旅行社在推出類似漂流項目的高危產品時,不僅盡到應盡的風險提示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事后救助義務,還應做好相關證據的留存,這樣如若真東窗事發,相應的證據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旅行社的利益。 

 

以上就是,筆者對于涉旅企業關于漂流等高風險項目提出的建議。正如前文所述,安全保障義務是涉旅企業法律風險中最常見的事端。歡迎各位讀者添加筆者微信或聯系筆者(賈越律師 19180774670)討論。


本文由四川康輝旅行社 轉載公眾號:旅游獨角獸 作者:賈越律師 19180774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