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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駕游事故,游客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第三人損失 責任由誰承擔?

來源:公眾號:旅游法律獨角獸 發布:2019年09月22日 作者:何琳琳 人氣:1218

在最近處理的案件中,存在很多關于游客自身行為違法導致第三人的損失。但是,游客認為,只要是旅行社組織的活動,都會有最后的兜底賠償。這個賠償不僅僅是旅行社為游客贈送的意外險賠付,還有游客認為只要出現了事故,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沒有盡到,應當賠償違約所產生的損失。


一、案例簡介

2018年某月,A向B旅行社報名參加西藏自駕游(自己提供車輛),并與B旅行社簽訂《境內團隊旅游合同》。在回程的途中因A在路途中行使時超速、逆行到對向車道與對向來車相撞,導致車上一人死亡。經相關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明確顯示為A 全責。而領航車輛在整個過程中利用傳呼機告誡其路況,并再三提醒除正常需要休息時,若有疲倦感可以換領航人員開車,以保證車輛安全。事發后,A向宜賓市某法院起訴,要求B旅行社賠付違約導致的損失。


二、律師分析

對于本案,筆者認為A起訴B旅行社的違約之訴中,實際上是一個合同關系。在合同中就會涉及到對應的權力義務。若B旅行社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則應當賠付違約所產生的損失。在整個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A的完全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導致第三人的損害中,B旅行社在盡到合理的提前告知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及時救助義務時,筆者認為是不應當承擔責任的。就本案來說,合理的義務應當是怎樣的呢?


對于這個問題,就本案首先要理解什么叫做“自駕游”。自駕游(self-driving tour),是自駕車旅游的簡稱,簡單地說就是自己駕駛汽車出游。駕車者為自己,車輛包括汽車(主要有轎車、越野車、房車)、摩托車和自行車等,以私有為主,也可以采用借用、租貸及其他方式;駕車的目的具有多樣性和隨意性,最終決定權在于車主或出行團隊。因此,對于這樣主動權更多在于自駕者本身的旅游活動,旅游者應當對自我行為的約束要更高。而旅行社的義務合理范圍也只能僅限于領路告知路況及時提醒停車休息以及出現事故積極配合救助。


然而在本案中,事發的主要原因為A逆行、超速導致與逆向車道車輛相撞。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本案A為事故的全責方,應當對事故產生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對于A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作為已經取得合法駕駛證件的人,理應對道路交通法規熟知并嚴格遵守。對于逆行、超速這種嚴重違反交通事故的行為應當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合法合規行使車輛。甚至,不逆行、不超速為生活中最為基礎的常識。A嚴重違反交通法規以及自身的謹慎注意義務。本案A作為肇事司機理應在事發的第一時間撥打120、110,對第三人履行肇事者的救助義務。且B旅行社在第一時間得知事故發生時,積極返回現場詢問是否撥打120、110,得知原告已經撥打后,立即與其他人員將第三人抬出車內,以避免對于第三人造成第二次傷害。同時作非專業醫師人員的B旅行社應當履行的義務應當在積極等待救援、緩解第三人心情等合理范圍內。


因此,B旅行社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且該事件的發生全責在A,責任承擔者也應當是A。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于參與活動者在其場所或組織的活動中,可能發生影響安全的預警,可以是警告、通知說明或提示,而在整個的行程中,領隊人員均及時提示、警告路途中的來往車輛以及路邊牲畜狀況,已盡到告知義務。況且對于不逆行、不超速的行車常識,A也應也應當知道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行駛車輛,不屬于告知范圍內的事項。


綜全文所述,在游客自身違法導致第三人受損的情況下,責任的承擔者必然是游客自己。其次,若因旅游者自身的違法行為導致事故發生,反讓旅行社來承擔責任,那么對于規范旅游者行為是一個極為消極的導向。甚至可能會導致部分人認為,任何情況都有旅行社兜底承擔責任,那么即便是故意為之也可以以此獲得賠償,但是這樣的情形顯然是有失公允的。